駕御員朋友都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應當當即報警,并依照民警提示做好安全防護,等候出警民警進行現場勘查、處置。但今日要說的這位駕御員王某卻偏偏不這樣做,在馬路上撞了塑料防撞桶后發現并沒有構成人員受傷,為了躲避補償路產丟掉直接駕車逃離了現場,最終是追悔莫及。
2017年11月30日晚19時11分,湖州縣交警大隊接到110指令稱:金谷春大路安全旅館門口旅程中心設備的塑料防撞桶被撞,惹禍車輛逃逸。值勤民警接到報警后經過查詢,于2017年12月13日告訴違法行為人王某到湖州縣交警大隊承受處理。王某于2017年12月13日到湖州縣交警大隊進一步承受查詢處理。王某很快承認了自己于11月30日下午6時許駕御一輛車牌號為豫SC5C81的藍色大眾牌轎車跋涉至金谷春大路安全旅館門口時撞到旅程中心設備的塑料防撞桶上,之后打電話讓修車廠來把車拖走后自行脫離現場。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程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先挑選對王某以交通惹禍逃逸罪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處置款一千九百元。
交警蜀黍溫馨提示:駕車撞壞交通設施后,駕御員一定要及時報警處理。如果在現場報了警,這種行為就構不上逃逸,也就不會面臨這么嚴峻的處置